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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发布时间:2020/6/28    来源:   阅读次数:4668
     

      【问题】某生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一批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承租期间通过分期方式支付租赁款项,设备所有权在租赁期满后取得。请问在整个融资租赁环节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并且涉及哪些税种?

      上述情况是实务中常见的一般融资租赁业务,我们需要从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承租方通过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①开始承租固定资产(租赁开始日)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款

      ②每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③每期支付租赁费用时: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累计折旧

      ⑤租赁期满购入资产时: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款

      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二、一般融资租赁出租方相关账务处理

      ①开始出租固定资产(租赁开始日)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②收到租赁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③每期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以实际利率计算分摊)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涉税问题

      ①增值税

      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9%。

      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开具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针对这一税种,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②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出租方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收入来分摊,并据实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印花税

      参照财税〔2015〕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订立合同人,因此,出租方和承租方均需要缴纳。

      ④契税

      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房屋的权属没有发生转移,所以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用缴纳契税。

      但如果在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购买房屋,使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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